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沈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桑泽涛
书记员:李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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