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原籍河南省鄢陵县张桥乡邵庄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2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邵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桑泽涛
书记员: 李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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