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裕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勇
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
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
书记员: 孙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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