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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6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指派院检察员苏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在赵县回新线彭家庄道口东侧煤厂出门时,与站在车旁的该车车主秦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成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庭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成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庭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任群彦
审判员:曹立存
审判员:董永鑫

书记员:王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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