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力局东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元氏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元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元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元氏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120电话记录、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 次茹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翠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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