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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25日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6月16日,同年6月20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刑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甲及辩护人孙重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4时12分许,被告人柏某甲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隧道方向往钟山方向行驶,行至钟山李氏海湾公交车站路段时,与行人李某丙(男,殁年85岁)发生碰撞,致李某丙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柏某甲驾车逃逸,后于同日8时许自动投案。
经鉴定,李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柏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柏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人民币38万元,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对被告人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和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
2、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柏某甲的基本情况;鄂公交认字第(2017)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柏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3日在黄石爱康医院提取了被告人柏某甲的血样;黄公(司)鉴(法)字[2017]138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情况;110受理单、急救中心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是由张某乙拨打的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柏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有效驾驶证件和鄂B×××××的小型轿车的基本情况;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柏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人民币38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李某丙平时的出行情况,以及其经家人通知,前往事故现场看到的情况。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在事故发生当日4时许邻居李某甲来敲家门并叫其去了事故现场,随后其在事故现场报了警,其中有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告知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3日凌晨4时许,其从家中出门碰到了李某丙,二人分开不久其听见马路上“砰”的一声响,连忙放下工具空手跑到马路上,见到一名男子在一辆小车后面朝地上老人望了一眼,然后转身上车,其连忙喊那名男子“你把人撞了,要把人送到医院去诊啦”,该男子直接把车开走了的情况。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柏某甲在2017年6月3日早晨6时许电话联系他,其赶到钟山村找到了被告人柏某甲,被告人柏某甲告诉他在李氏海湾撞了个人,随后其陪同被告人柏某甲到四棵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6月3日骑摩托车经过事故现场时,发现正前方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车尾处路面上有一团黑的东西,轿车驾驶员下车走到车后部看了一眼就马上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其看见了肇事车辆号牌为鄂B×××××的情况。
8、证人柏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柏某甲在2017年6月3日天还没亮的时候将柏某乙叫醒,并告诉柏某乙其刚刚在李氏海路段发生了事故,撞了一个人,随后柏某乙通过周某等人打听到被撞伤者已死亡,便陪同被告人柏某甲到四棵派出所自首的情况。
9、被告人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6月3日其驾驶号牌为鄂B×××××的黑色轿车在钟山李氏海湾公交车站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其感觉车子撞了什么东西就下车查看,在其车后约五米左右的道路上躺着一个人,这时有个人从旁边过来并说“你怎么把老人撞了”,其随即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自己家中,后来打听到伤者已死亡,其便在周某、柏某乙等人陪同下到四棵派出所自首的情况。
10、黄中泽法鉴所[2017]鉴字法医毒化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柏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5.89mg/100ml;黄联发司鉴所[2017]痕鉴字第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发生时鄂B×××××小型轿车和行人的接触部位、行驶速度等情况。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表、现场图及照片,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柏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柏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对被告人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柏某甲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京 人民陪审员  蔡玉娇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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