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刑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及辩护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波提出被告人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波提出被告人左某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京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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