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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郝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郝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彭 京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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