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省正定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3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未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处罚。经社区考察,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为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本案诸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程计山
书记员: 戴兴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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