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2014年4月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7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军然、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定魏线柴城桥北300米处时与同向刘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入院,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对此不负责任。
该检察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建议对张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付永红

书记员:张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