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现住正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又能够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可对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梁志勇
书记员:赵琳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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