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辩护人张晓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听从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又能给予被害人近亲属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诸情节,可对陈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陈某某有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梁志勇
书记员:赵琳 第2页,共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