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孙重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李重阳提出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亲属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汪潞璐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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