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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魏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涿州市。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被害人之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FXXXXX学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范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543小区前,与行人李某某由北向南步行相撞,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魏某某一次赔偿死者家庭各种费用353450元。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抢救被害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致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抢救被害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致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柴秋瑾
审判员:裴燕
审判员:陈磊

书记员:王大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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