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甲,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农民。因交通肇事于2016年3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英杰,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英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窦某甲驾驶冀F×××××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8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北环路养路工区东侧路段时,撞住前方同向××向左××曲阳县××州××村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窦某甲驾车逃逸。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窦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窦某甲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窦某甲赔偿被害方42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杨爱谱、窦某乙、温某甲、韩某、温某乙等人的证言,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检验乙醇含量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派出所证明,中国共产党定州市明月店村支部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窦某甲系自首,且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璐琦 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 代理审判员  王立金

书记员:王怡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