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0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曲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玉红
审判员:王征
审判员:王红
书记员:郑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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