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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边金某
尚永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金某,曾用名边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永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宇、代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金某及其辩护人尚永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边金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边金某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边金某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边金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边金某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边金某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玉红
审判员:王红
审判员:董庆芝

书记员:郑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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