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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冀F×××××、冀F×××××挂号超载货车,沿24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曲阳县竹林村东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郎家庄乡郎家庄村王雪芝(14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与其相挂,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某及其乘车人齐某某碾压致死。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四款  、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之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齐某某无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张某甲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超载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超载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刘璐琦
审判员:郑跃勤

书记员:梁叶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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