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马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3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无照三轮车在曲阳县齐村乡五会村南雅握村南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住曲阳县齐村乡五会村程立军,致程立军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甲弃车逃逸。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马某甲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程立军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立军无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马某甲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无照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无照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刘璐琦
审判员:董庆芝
书记员:梁叶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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