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甲
沈瑞先(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沈瑞先,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沈瑞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委托他人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委托他人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审判长:董平
审判员:潘彦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张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