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慈某
苏悦(河北廊坊广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慈某,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苏悦,廊坊市广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慈某及其辩护人苏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审判长:董平
审判员:潘彦
审判员:李德群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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