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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高某
邵博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农民。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邵博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袁秀英、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邵博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审判长:张丽英
审判员:潘彦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李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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