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女。2013年9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交通肇事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洪浩,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张某、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及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丁某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张某、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及诉讼代理人撤诉。
审 判 长 高爱莹 人民陪审员 李德群 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
书记员:张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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