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耿某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2013年10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交通肇事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3)第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方付某,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审判长:秦树桐
审判员:许文芳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徐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