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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3年9月2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9日因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4)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秦树桐
审判员:许文芳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张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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