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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
石磊(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石磊,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杜某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石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审判长:董平
审判员:潘彦
审判员:孟德山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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