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马某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2012年12月31日因交通肇事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3)第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爱莹
审判员:夏岩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张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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