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农民,现住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5)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繁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沈建勋
代理审判员 静欣
代理审判员 尹宁
书记员: 贾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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