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辛某
刘维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农民。2013年11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因交通肇事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维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字(2014)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及辩护人刘维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刘维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辛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应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亲属帮助下与被害方达成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由被告人辛某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由被告人辛某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爱莹
审判员:孟德山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张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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