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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个体,群众。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耿亚斌
审判员:马朝娟

书记员:张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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