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
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司机。2014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步绍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韩某、段某沿霸杨路由西向东行驶,李某丙被不明车辆相撞后倒地,不明车辆逃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行驶至天利公司门口驶入逆行与之前发生事故倒地的李某丙相撞,相撞后被告人李某甲车辆失控又与霸杨路北侧树及石棉瓦相撞,致使冀R×××××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段某受伤,李某丙死亡,树及石棉瓦不同程度损坏,构成死亡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另案处理。根据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段某、韩某、张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胜利
审判员:张斌
审判员:马朝娟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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