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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务工。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2时35分,被告人郑某驾驶冀R×××××号、冀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5公里处与同在该路前方行驶的陈顺驾驶冀1006421号拖拉机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郑某受伤,陈顺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霸公交认字(2014)第00095号认定,郑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耿亚斌
审判员:马朝娟

书记员:董妍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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