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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短波,农民。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俊清,河北省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贾俊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丽萍
审判员:陈章顺
审判员:李珍龙

书记员:张虹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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