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孙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个体,群众。2013年1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3)第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洪江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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