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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投案,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芳、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审判长:刘鹏
审判员:卢建会
审判员:张兰英

书记员:丁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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