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赵某
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群众,农民,住安国市。
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24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欣欣,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吕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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