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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西宋庄村167号。2017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被逮捕,2017年8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杨红梅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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