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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朱各庄镇下庄村292号。2017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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