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2013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一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12是1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冀BZ3825号、冀BUA2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超载行驶,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付店村路段时,将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立即向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案。经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案,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自首、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获得谅解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邹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董林华 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 人民陪审员 程 克
书记员:张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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