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与家庭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1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伪造号牌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团新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新集镇西新庄村村委会门口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在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姜某1相撞,致姜某1受伤,后姜某1于2018年2月9日因疾病死亡。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传唤到案。经昌黎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姜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姜某2、赵某1、赵某2、王某的证言,秦皇岛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122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信息材料、车辆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公民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材料、被害人死亡注销证明,昌黎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伪造号牌且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书记员:陈广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