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经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十郧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8时35分,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红岩小区沿着土天路往茶店老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郧阳区土天路茶店王家湾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金某驾驶的鄂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鄂C×××××号摩托车连同驾驶员金某摔落坎下,造成金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金某家属各项损失167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甲驾驶的鄂C×××××号摩托车系套牌,王某甲没有驾驶证。
4、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王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5、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金某家属各项损失167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6、十堰市郧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2月7日出具对王某甲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
二、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证实死者金某系因头部撞击在坚硬物体或路面上,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晚上6点多,自己在预制板厂干家务,听到“咚”的一声,出门看到一个人头趴在地上,头直流血,一辆摩托车倒在门口的沙堆上。另外一辆摩托车也倒在公路上。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骑摩托车回家走到预制板厂时看到一辆摩托车侧靠在预制板厂的路边,头朝茶店镇集镇方向,另外有一辆摩托车掉到路下面,头部撞在水泥砖上,流了一大摊血,这个人是金某。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晚上自己开车子回家,走到王家湾路口时看到路边倒了一辆摩托车,头朝茶店镇方向,在路右边有个沙堆,沙堆下面倒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旁边扒了个人,旁边流了很多血。
4、证人王某丙、陈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乙、李某乙一致。
五、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24日晚上6点多,自己骑着摩托车从红岩小区往茶店镇上行驶,走到预制板厂路段,突然从右边出来一辆摩托车横过公路,自己刹车已经来不及,撞到了前面摩托车的中间部位,被撞的摩托车直接冲到坎下沙堆上,骑摩托车的人摔出去,头正好撞到一块水泥砖上,看到人伤得重就报警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视为其有实际悔罪表现,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 序 审判员 钟晓红 审判员 王 青
书记员:舒君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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