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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治华

书记员:胡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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