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
被执行人向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向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某、赵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某支行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东某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沈江涛
书记员: 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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