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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安平县。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8〕37号起诉书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代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2日10时20分,被告人杜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西九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深泽县乘马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左转弯的被害人陈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杜某驾车逃逸。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公诉机关以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10时20分,被告人杜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西九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深泽县乘马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左转弯的被害人陈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杜某驾车逃逸,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到深泽县投案自首。经深泽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1月8日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袁 伟
审判员 张运启
审判员 康晓燕

书记员: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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