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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栾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温泉A区。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张某1、代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冀某甲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深泽县真武路王场路段10KV694新开街02号电杆处时,与前方同向骑人力三轮车左转弯的被害人宋某1相撞,造成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冀某甲负主要责任,宋某1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人冀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冀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书证;证人邸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冀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甲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康晓燕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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