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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7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深泽县左转弯时,与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被害人张某2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张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2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许某甲投案自首。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许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堪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医院证明;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运启

书记员: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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