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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代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4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新线36公里+22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的自行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致使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牛某投案自首。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牛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牛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翟某的证言;现场堪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运启

书记员: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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