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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辛集市,现住辛集市。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代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驾驶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深泽县西九线铁杆村“中国电信017号电杆”路段,头西尾东停驶在公路南侧,倒车时将在该车右后侧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撞倒、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薛某于2017年10月23日13时23分向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害人王某为“五保户”人员,无任何近亲属和法定继承人。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深泽县铁杆镇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人薛某达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书,由薛某赔偿王某车损费、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袁伟
审判员 康晓燕
审判员 张运启

书记员: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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