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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马某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字(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宜青、检察人员樊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动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已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840元,并得到其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动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已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840元,并得到其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丁新红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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