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顺昌物流汉南分线
负责人。
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睬伶、检察人员樊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审判长:李学善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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